[摘要] 为支持促进住宅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改善物业企业普遍降质保本甚至弃管的现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
各物业服务企业、普通住宅开发企业:
为支持促进住宅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改善物业企业普遍降质保本甚至弃管的现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一级 0.3元/月·平方米
二级 0.5元/月·平方米
三级 0.65元/月·平方米
四级 0.80元/月·平方米
五级 1.0元/月·平方米
六级 1.3元/月·平方米
七级 1.6元/月·平方米
说明:物业面积低于5万(不含)平方米的,物业公共
服务费标准在规定的基础上再上浮0.05元/月·平方米;有两个及以上主出入口的,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标准上浮0.05元/月·平方米。
二、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住建部门制定的等级标准执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对应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等级标准附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按对应的服务等级标准执行。
三、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由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做好政策宣传,不得乘机涨价和乱收费;同时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本通知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高邮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点击链接可下载:高邮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ocx。)
高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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