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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零散村庄撤并和集中居住项目要【上规矩】

高邮日报  2019-05-22 09:15

[摘要] 日前,《高邮市零散村庄撤并和集中居住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正式下发。《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在实施零散村庄撤并和集中居住项目过程中必须“上规矩”,确保优化镇村建设用地布局,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日前,《高邮市零散村庄撤并和集中居住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正式下发。《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在实施零散村庄撤并和集中居住项目过程中必须“上规矩”,确保优化镇村建设用地布局,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零散村庄撤并和集中居住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将同一乡镇范围内规划撤并村庄涉及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地块)和拟用于镇村建设的地块(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布局调整区,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以及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布局调整、优化,实现耕地数量有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镇村布局更优化、农村环境有改善。这些项目的实施要与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脱贫攻坚、园区建设结合起来,要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要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结合起来,做到有序开展、不搞一刀切。

《实施办法》明确,零散村庄撤并和集中居住项目的实施应根据乡镇、园区对土地指标使用需求情况,选择土地复垦项目类型;复垦地块要集中连片,鼓励以自然村庄为单元整村推进,促进农村低效和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在镇域范围内合理流动,以合理引导农村建设集中布局、集约用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布局调整项目实行封闭运行,建库、实施及验收,建新地块应当首先用于满足撤并村庄的农民安置。

据悉,零散村庄撤并和集中居住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在实施过程中有强行拆迁、侵占耕地、损害农民利益等突出问题的,将取消项目实施,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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