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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住房保障申请指南

高邮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5-18 09:19

高邮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在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大龄未婚(男30周岁、女28周岁)人员为一个基本申请对象;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口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3、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及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

申请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

领取表格—社区初审、公示—窗口复审—信息比对—媒体公示—批准购买—摇号选房

三、申请材料

1、《高邮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二代)、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夫妻关系的需出具结婚证,在外读书或服兵役的子女需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成员关系证明。上学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学生证,服兵役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士兵证、军官证等。申请家庭中有离婚成员的,还需提供该成员的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裁决)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裁决)书复印件需盖有相关单位或机构的印章。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包括打工单位)提供的发放工资的银行存折(如果是银行卡,需提供有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的明细详单)或近3个月单位发放工资(薪酬)清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工资(薪酬)发放清单到单位财务部门账册、凭证中复印。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无单位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本人出具个人收入情况说明(要求本人签字按手印)。退休的家庭成员须提供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存折。因患白血病、重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其病症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界定,由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工作单位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收入;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无特殊原因不申报收入的,按当年度我市职工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4、住房证明:申请家庭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房屋产权证明。该房屋产权为私有的(无论是否为申请家庭所有)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土地使用证、准建证、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等其它房屋权属证明;该房屋为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房屋租赁证和租赁协议。申请家庭租住公房的,购买经济适用房后需无条件退出该公房。

5、其他相关证明: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该家庭需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待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申请家庭)。

申请地点: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房管窗口咨询电话:84661514、84608316

其他注意事项:

1、家庭成员的房改房(含已出售)、私有住房(含外地房产、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含已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2、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在本市有两套住房或有一套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私房的家庭,其父母和独生子女均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3、因离婚成为单亲(单身)家庭的,原住房面积超过当年保障标准,离婚后无住房一方需离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4、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房产且面积超过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型精神病、白血病或接受血透医治、因重大事故造成的一级肢残等重大疾病,因为医治疾病出售自有住房而申请住房保障的不受该售房年限限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小型汽车以上机动车辆和100吨以上船舶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廉租房补贴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在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大龄未婚(男35周岁、女30周岁)人员为一个基本申请对象;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口5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3、家庭人均月收入800元及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

申请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

领取表格—社区初审、公示—窗口复审—信息比对—媒体公示—批准保障—发放补贴

三、申请材料

1、《高邮市低收入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高邮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二代)、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夫妻关系的需出具结婚证,在外读书或服兵役的子女需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成员关系证明。上学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学生证,服兵役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士兵证、军官证等。申请家庭中有离婚成员的,还需提供该成员的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裁决)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裁决)书复印件需盖有相关单位或机构的印章。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享受低保的提供民政部门年审通过的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包括打工单位)提供的发放工资的银行存折(如果是银行卡,需提供有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的明细详单)或近3个月单位发放工资(薪酬)清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工资(薪酬)发放清单到单位财务部门账册、凭证中复印。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无单位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本人出具个人收入情况说明(要求本人签字按手印)。退休的家庭成员须提供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存折。因患白血病、重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其病症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界定,由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工作单位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收入;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无特殊原因不申报收入的,按当年度我市职工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4、住房证明:申请家庭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房屋产权证明。该房屋产权为私有的(无论是否为申请家庭所有)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土地使用证、准建证、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等其它房屋权属证明;该房屋为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房屋租赁证和租赁协议。

5、其他相关证明: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该家庭需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待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申请家庭)。

申请地点: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84661514、84608316

其他注意事项:

1、家庭成员的房改房(含已出售)、私有住房(含外地房产、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含已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2、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在本市有两套住房或有一套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私房的家庭,其父母和独生子女均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3、因离婚成为单亲(单身)家庭的,原住房面积超过当年保障标准,离婚后无住房一方需离婚五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4、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房产且面积超过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型精神病、白血病或接受血透医治、因重大事故造成的一级肢残等重大疾病,因为医治疾病出售自有住房而申请住房保障的不受该售房年限限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小型汽车以上机动车辆和100吨以上船舶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在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大龄未婚(男35周岁、女30周岁)人员为一个基本申请对象;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口5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

3、家庭人均月收入1500元及以下;

4、家庭无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申请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

领取表格—社区初审、公示—窗口复审—信息比对—媒体公示—批准保障—轮候配租

三、申请材料

1、《高邮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二代)、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夫妻关系的需出具结婚证,在外读书或服兵役的子女需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成员关系证明。上学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学生证,服兵役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士兵证、军官证等。申请家庭中有离婚成员的,还需提供该成员的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裁决)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裁决)书复印件需盖有相关单位或机构的印章。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包括打工单位)提供的发放工资的银行存折(如果是银行卡,需提供有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的明细详单)或近3个月单位发放工资(薪酬)清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工资(薪酬)发放清单到单位财务部门账册、凭证中复印。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无单位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本人出具个人收入情况说明(要求本人签字按手印)。退休的家庭成员须提供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存折。因患白血病、重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其病症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界定,由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工作单位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收入;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无特殊原因不申报收入的,按当年度我市职工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4、住房证明:申请家庭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房屋产权证明。该房屋产权为私有的(无论是否为申请家庭所有)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土地使用证、准建证、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等其它房屋权属证明;该房屋为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房屋租赁证和租赁协议。

5、其他相关证明: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该家庭需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待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申请家庭)。

申请地点: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84661514、84608316

其他注意事项:

1、家庭成员的房改房(含已出售)、私有住房(含外地房产、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含已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2、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在本市有两套住房或有一套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私房的家庭,其父母和独生子女均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3、因离婚成为单亲(单身)家庭的,原住房面积超过当年保障标准,离婚后无住房一方需离婚五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4、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房产且面积超过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型精神病、白血病或接受血透医治、因重大事故造成的一级肢残等重大疾病,因为医治疾病出售自有住房而申请住房保障的不受该售房年限限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小型汽车以上机动车辆和100吨以上船舶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6、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年龄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不得单独申请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在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大龄未婚(男35周岁、女30周岁)人员为一个基本申请对象;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口5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

3、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享受城市低保一年以上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800元及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申请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

领取表格—社区初审、公示—窗口复审—信息比对—媒体公示—批准保障—轮候配租

三、申请材料

1、《高邮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高邮市低收入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二代)、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夫妻关系的需出具结婚证,在外读书或服兵役的子女需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成员关系证明。上学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学生证,服兵役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士兵证、军官证等。申请家庭中有离婚成员的,还需提供该成员的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裁决)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裁决)书复印件需盖有相关单位或机构的印章。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享受低保的提供民政部门年审通过的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包括打工单位)提供的发放工资的银行存折(如果是银行卡,需提供有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的明细详单)或近3个月单位发放工资(薪酬)清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工资(薪酬)发放清单到单位财务部门账册、凭证中复印。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无单位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本人出具个人收入情况说明(要求本人签字按手印)。退休的家庭成员须提供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存折。因患白血病、重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其病症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界定,由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工作单位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收入;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无特殊原因不申报收入的,按当年度我市职工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4、住房证明:申请家庭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房屋产权证明。该房屋产权为私有的(无论是否为申请家庭所有)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土地使用证、准建证、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等其它房屋权属证明;该房屋为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房屋租赁证和租赁协议。

5、其他相关证明: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该家庭需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待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申请家庭)。

申请地点: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84661514、84608316

其他注意事项:

1、家庭成员的房改房(含已出售)、私有住房(含外地房产、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含已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2、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在本市有两套住房或有一套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私房的家庭其父母和独生子女均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3、因离婚成为单亲(单身)家庭的,原住房面积超过当年保障标准,离婚后无住房一方需离婚五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4、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房产且面积超过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型精神病、白血病或接受血透医治、因重大事故造成的一级肢残等重大疾病,因为医治疾病出售自有住房而申请住房保障的不受该售房年限限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小型汽车以上机动车辆和100吨以上船舶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6、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年龄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不得单独申请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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